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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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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50732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以「積體電路晶片上搭載電路板結構之構裝裝置」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 專利,經該局編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在案。惟該案之申請專利 範圍卻於事後之行政爭訟時引起爭議,有辯稱:「該裝置之銲球固然在系爭案申請 時為晶片封裝的元件之一而被列為申請專利範圍之吉普森(Jepson Type Claim)請 求項的前言部分,但其如同晶片、電路板、黏性材料、鋁線及封裝保護層一樣,雖 均為既知元件,如其整體組合後有『相乘』的功效增進,可產生突出的技術特徵或 顯然的進步,而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符合專利要件,不因其是 否為既知元件而有所損益。」試問:本案爭議之專利要件,係屬何種要件?請詳加 說明該專利要件之意義及上述之辯稱有無理由。(35 分)
二、本案系爭商標係由左方為「日日旺」、右方為「弭泰廊」之二排並列中文文字所 組成,指定使用於軟糖、米果。據爭商標則由左上方為「金明弘」文字、右下方 為「日日旺」之左高右低二排中文文字所組成,指定使用於脫水果蔬、糖漬果蔬等 商品。經整體觀察後,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商標二排中文文字有左右二排並列或左 高右低排列之不同,系爭商標圖樣之文字「弭泰廊」係置於右方,「日日旺」置於 左方,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文字「金明弘」則係置於左方,「日日旺」置於右方 之差異。試問:本案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兩者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請詳加論述 之。(35 分)
三、甲於其開設打字印刷行內設置影印機,接受乙委託,影印 A 書(語文著作),再裝 訂成冊,代價為每影印一張 0.8 元,裝訂 80 元等之事實,均自承在案。惟甲辯稱其 僅高中畢業,學識無多,不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又委託人係附近之大學學生,接 受影印之數量甚少,委託人應屬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其受委託亦應屬於合理使用 之範疇。試問:甲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