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刑法概要#43173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任職 A 監獄管理員多年,乙曾為 A 監獄之受刑收容人,與甲甚為熟識。乙之友人 丙因案被判刑確定,即將入 A 監獄服刑,遂透過乙邀請甲共同飲宴,席間經乙介紹丙 即將入獄服刑,丙贈送給甲二瓶總價值新臺幣 5000 元之限量高粱酒,並拜託甲幫忙 在獄中多加照顧以及未來能夾帶香菸供其吸食。甲應允,並教導丙入監後在收容人基 本資料卡中填寫具有「廚房炊事」資格,以便其推薦丙至炊場擔任雜役。丙入監後, 甲果然推薦丙擔任炊場雜役,並多次為丙夾帶香菸。試分析甲、乙、丙可能涉及之刑 事責任。(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K

一、甲成立刑法第121條(以下同)之公務員收賄罪 1.本條以公務員就其職務上之行為,以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要件 2.客觀上,甲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甲接受丙之價值新台幣5000元的限量高粱酒,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地導致甲利用職務上之裁量權使丙在監獄中較好過的生活和夾帶香菸供其吸食,實現法規範欲避免之結果,且具備明確之對價關係;主觀上,甲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構成要件該當。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丙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1.根據刑法第31條第一項,無身分之人依本條擬制其公務員身分,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三、乙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1.客觀上乙讓丙有機會能認識甲,使丙有機會能賄賂甲,是促進丙之犯行之幫助行為,又不可想像不存在地導致甲利用職務上之裁量權使丙在監獄中較好過的生活和夾帶香菸供其吸食,滿足限制從屬性;主觀上,乙明知上述事實且有意為之,具備幫助雙重故意。 2.乙無阻卻違法事由,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刑法第三十條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四、結論:甲和丙成立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收賄罪之正犯,乙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詳解 提供者:K
喔我方向完全錯了.........
竟然是違背職務的122就直接有行賄罪的處罰規定
還有131... 崩潰
詳解 提供者:張家豪
有行賄收賄就不用在討論圖利罪了!!
圖利罪是用在沒對價關係的時候
詳解 提供者:何瑞麒
甲,偽造文書,收賄罪 乙,賄賂罪 丙,賄賂罪,偽造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