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於100 年 7月底向乙公司購入新北市新莊區工廠土地,並於 100 年8 月 1 日完成土地產權登記。該工廠土地各種用途及面積如次:直接供工廠使用土地 5,000平方公尺,行政辦公室及自用停車場 1,500 平方公尺,勞工宿舍 1,000 平方公尺,廠內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均為$12,500,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均為$10,000。土地出售前,乙公司經核准工廠使用土地得適用 10‰稅率,勞工宿舍土地得適用 2‰稅率。100 年甲公司在新北市無其他土地,設新北市累進起點地價為 500 萬元。根據上述資料及以下所附之土地稅法第 16 條的稅率規定,試問: (1)若甲公司於100 年8 月15 日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各項優惠稅率,則100 年甲公司應繳納新北市地價稅多少元?(5分) (2)若甲公司直至 100 年 10 月 1 日才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各項優惠稅率,則 100 年甲公司應繳納新北市地價稅多少元?(5 分)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
(1)工廠用地:5,000*10,000*10‰=50萬
(2)勞工宿舍:1,000*10,000*2‰=2萬
(3)一般用地總價:1,500*10,000=15,000,000
500萬*10‰+1000萬*15‰=20萬
應納地價稅=50萬+2萬+20萬=72萬
(二)超過9月22日,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全部以一般用地稅率計算
地價總額:(5,000+1,500+1,000)*10,000=75,000,000
500萬*10‰=5萬
2500萬*15‰=37.5萬
2500萬*25‰=62.5萬
2000萬*35‰=70萬
應納地價稅=5萬+37.5萬+62.5萬+70萬=17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