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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55589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受丙脅迫將 A 畫贈與乙,乙旋又將 A 畫贈與善意之丁,均依讓與合意交付之,乙 不知甲受丙脅迫之情事。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畫?(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畫原所有,然甲受丙脅迫,所以甲將畫贈與給乙,依題意也完成交付。後來將該畫贈與丁,依題意也完成交付。但是題目當中的乙、丁都是善意的,不知甲有被丙脅迫之事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畫

b.此題目處理三個重要的爭議問題。分述如下:

(a)第一個爭議:甲可否撤銷跟乙之間的贈與及移轉畫的意思表示?這涉及到的是甲不是被相對人乙脅迫,而是被第三人丙脅迫的;但這不影響,因為民法§92 I但書反面解釋效果之所以僅限於詐欺的情形,是立法者刻意排除脅迫,主要為脅迫對於表意人的意志自由侵害程度比較嚴重,所以無論脅迫行為是由相對人或第三人所為,表意人的撤銷權行使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乙非明知或非可得而知,甲還是可以撤銷,甲、乙之間的贈與契約及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

(b)第二個爭議:

a如甲撤銷甲、乙之間的債權行為(贈與契約)、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之後,乙就沒有取得畫作的所有權;所以乙將該畫贈與丁贈與契約部分,還是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仍為有效。可是物權行為部分,就會因為這邊的乙欠缺所有權,所以構成民法§118 I的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b而這邊的丁還是善意的,丁既然是善意的,當然依照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制度」之規定,取得畫作之所有權。但若按照民法§92 II規定之反面解釋效果,甲可以用意思表示被脅迫的撤銷效果,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丁,那丁就不能主張善意取得。所以到底丁可否取得畫作所有權?就要看優先適用的結果。如採取數的學說見解認為民法§801民法§948「善意取得制度」之規定優先適用因為屬於物權篇之規定,這部分結論應該是,丁仍得善意取得畫作之所有權。

(c)第三個爭議:「善意取得制度」之規定會有例外的情形尤其是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a第一個例外,當然是構成民法§949民法§950的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的情形

b第二個例外,就是無償的原因,而善意取得的話;學說上認為應該優先保護原權利人,因此雖然第三人還是可以善意取得,但原權利人可以類推適用民法§183規定,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他善意取得之動產。

c.結論就是丁雖然可主張善意取得,但丁依題意是無償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學說上認為應該優先保護原權利人甲,所以甲得類推適用民法§183規定,向第三人丁請求返還畫作

詳解 提供者:煩鑰

(一)甲可否向乙請求返還A畫,分述如下:
  1、甲對乙撤銷其意思表示 
    甲受丙脅迫,其脅迫侵害意思表示程度較高,即丙脅迫甲意思表示之自由權程度較高(由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推論得之),故甲可撤銷對乙之意思表示,
    即甲對乙的債權行為(贈與契約)和物權行為(A畫物權讓與交付,即讓與合意)均無效(依民法第114條規定)。
  2、乙丁間債權行為(贈與契約)有效,物權行為(讓與合意)效力未定
    乙丁債權行為(贈與契約)是否有效,不受甲乙間撤銷意思表示而受影響,因為乙丁間債權行為(贈與契約)只是成立乙彼此間債權債務關係,本於契約自由
    不受處分權(物權行為)為必要,故乙丁間債權行為(贈與契約)乃有效,而乙丁間物權行為(讓與合意)可用於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乙丁間物權行為在未經甲
    承認之前,其效力未定。
  3、效力是否及於善意取得丁,有三說分述如下:

    (1)第一說:如丁主張善意取得,依民法第801及948條規定,基於公示原則及公信原則,立法目的在於保護交易安全,故丁可善意取得A畫,
     即甲不可向丁請求返還A畫。
    (2)第二說:然甲受丙脅迫侵害意思表示之自由權程度較高,故其撤銷意思表示可以及於善意第三人,即甲可向丁請求返還A畫(依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推
     論得之)。
    (3)第三說:又依照民法第183條規定只適用在於無償之有權處分,不適用本題乙丁間無償的無權處分,然甲喪失A畫所有權,跟善意丁未支出任何對等價金取得
     A畫,在兩相權衡下,認為甲有保護之必要,當甲和丁發生重大衝突時,丁應予適當讓步,故甲可類推適用於民法第183條規定,甲可向丁請求返還A畫。
    (4)綜合以上,學者認為基於特別法(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優於普通法規定(民法第92條及第183條),故善意丁可取得A畫,即甲不可向丁請求返還A畫,
     管見採第一說。
  4、結論
    依民法第801條及948條規定,甲不可向丁請求返還A畫

PS:考試四題共90分鐘,一題約寫20分鐘,手寫速度一題大約寫12行左右,個人認為沒時間再寫法條了!

有錯請指教之。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1.甲得向乙撤銷贈與意思表示:

       (1)查民法92I,被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不論為脅迫者為相對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均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2)本提甲受丙脅迫而贈A畫予乙,該脅迫雖非相對人乙所為,甲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所撤銷者有債權、物權行為);且甲意思表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參民法114I),乙自始未能取得A畫所有權

     2.甲縱使撤銷贈與,亦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畫

       (1)倘甲撤銷對乙之自意思表示,該贈與契約及讓與A畫物權行為均自始無效,乙無法取得A畫所有權;則乙將A畫贈丁,該贈與雖有效(贈與他人之物),惟乙讓與A畫與丁之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118I,乙、丁物權行為,須經有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於甲尚未表示是否承認前,該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2)又依民法801、948I,此即?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規定,本題A畫受讓人丁倘符合此規定,即得主張善意取得A畫所有權,同時甲喪失A畫所有權,故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畫。

     3.惟民法92II反面推論,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得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題甲撤銷對乙意思表示後,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故甲得向丁請求返還A畫。惟依此解釋,將導致與上述結論不同;對此,有不同見解如下:

       (1)甲說:民法801、948善意取得規定,規定於物權編,屬民法92II(總則編)之特別規定,故應優先適用善意取得規定,而不適用民法92II反面推論

       (2)乙說:按民法92II考量意思表示受脅迫之特殊性而為之特別規定,故為發揮其功能,應優先適用民法92II反面推論,併排除善意取得適用

     4.綜上,惟考量民法體系(總則為一般規定,物權編為特別規定),本文認為採甲說為妥,故善意受讓人丁得依民法801、948主張善意取得A畫所有權,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A畫。

詳解 提供者:黃金獵犬
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 92反面解釋受脅迫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01+948且乙無重大過失 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之見解,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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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steve34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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