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刑事訴訟法#5123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召集民間互助會,每會會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自任會首,共有會員 10 人參 加。檢察官起訴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持以標取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 戊、己、庚等 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 1 萬 2 千元等犯罪事實,涉犯刑 法第 216 條之行使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與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法院 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乃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減縮,並以書狀追 加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犯罪事實。請附理由說明法院對於檢察官一部減縮及追加之 犯罪事實應如何處理。(3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倫
一部縮減:丙為死會會員,不論誰得標,均繳納一定金額2萬元,並非如檢察官起訴所載一萬2千元,此部分與事實不符,應為縮減。 ㄧ部追加:就辛會員忘記列為詐欺取財的被害人部分,犯罪事實所詐得之不義之財本應增加一萬2千,故應追加起訴之。
詳解 提供者:寶拉
就一部縮減部分,法院不受檢察官主張縮減拘束;就追加辛部分,法院應諭知303條第2款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稱起訴不可分原則,即在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在程序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如進審判期日,法院為認定是否為單一案件之主體,故此時稱審判不可分原則。又所謂單一案件,意指被告單一及犯罪事實單一之案件,犯罪事實單一又可分為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而想像競合犯則涵括於裁判上一罪內。
(二)、本案甲以一個冒用乙填寫標單的詐欺行為,同時侵害了丙丁戊己庚五人的財產法益,屬想像競合犯,為單一案件。檢察官對丙部分之甲犯罪事實為一部縮減,因刑事訴訟法並不像民法一樣,設有訴之變更(犯罪事實變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所為自不生效力,法院不受該犯罪事實一部縮減拘束,如法院認為檢察官撤回之該部分與他部具不可分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仍應就該部分繼續審理,如認無罪再於理由欄內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又自始自終甲都只有一個詐欺行為,就其詐欺辛之部分,仍應與丙丁戊己庚部分為想像競合關係,如檢察官追加起訴辛部分,則無異於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