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部縮減部分,法院不受檢察官主張縮減拘束;就追加辛部分,法院應諭知303條第2款不受理判決: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稱起訴不可分原則,即在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在程序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如進審判期日,法院為認定是否為單一案件之主體,故此時稱審判不可分原則。又所謂單一案件,意指被告單一及犯罪事實單一之案件,犯罪事實單一又可分為單純一罪、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而想像競合犯則涵括於裁判上一罪內。
(二)、本案甲以一個冒用乙填寫標單的詐欺行為,同時侵害了丙丁戊己庚五人的財產法益,屬想像競合犯,為單一案件。檢察官對丙部分之甲犯罪事實為一部縮減,因刑事訴訟法並不像民法一樣,設有訴之變更(犯罪事實變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所為自不生效力,法院不受該犯罪事實一部縮減拘束,如法院認為檢察官撤回之該部分與他部具不可分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仍應就該部分繼續審理,如認無罪再於理由欄內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又自始自終甲都只有一個詐欺行為,就其詐欺辛之部分,仍應與丙丁戊己庚部分為想像競合關係,如檢察官追加起訴辛部分,則無異於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