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之買賣契約已成立且交付,故甲取得印表機所有權,又甲依88條撤銷其買受意思表示,僅使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因物權無因性,所有權不因債權有效與否受影響,故甲仍為印表機所有權人。
故乙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得依179條不當得利,並依181條其利益不得返還,償還其價額(1萬)。以及91條因錯誤撤銷致信其契約有效之相對人受損,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