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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58384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 萬元成交,乙並即為 交付。其後,甲旋又以 1 萬 2 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數日後,甲向 乙以其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 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flytoskyxxx0

甲乙之買賣契約已成立且交付,故甲取得印表機所有權,又甲依88條撤銷其買受意思表示,僅使買賣契約自始無效,因物權無因性,所有權不因債權有效與否受影響,故甲仍為印表機所有權人。

故乙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得依179條不當得利,並依181條其利益不得返還,償還其價額(1萬)。
以及91條因錯誤撤銷致信其契約有效之相對人受損,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雅馨
請求返還
詳解 提供者:炫羽芯
乙已交付1萬元,意思表示被撤銷,但物權行為並未撤銷,甲取得乙所交付之1萬元已無法律上原因,因此為不當得利,乙可向甲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1萬元。
詳解 提供者:輕輕鬆鬆
民法第90條錯誤
詳解 提供者:Candy Lin
甲向乙購買一部雷射印表機,雙方約定以市價新臺幣(下同)1 萬元成交,乙並即為 交付。其後,甲旋又以 1 萬 2 千元將該印表機出賣予丙,並為交付。數日後,甲向 乙以其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依法撤銷其買受之意思表示,惟甲與乙間之物權行為因 無錯誤並未撤銷。此時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
詳解 提供者:cf0307

詳解 提供者:陳靜枝
乙可以向甲依買賣契約,請求 價金之給付
詳解 提供者:임이혜
1.甲乙買賣契約成立,互負交付義務。 2.甲向乙以其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買受意思,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