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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8385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依姓名條例規定,我國國民基於何種原因可以申請更改姓名?(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Cindy Chang

(一) 取用姓名 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之規定: 1.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2.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3.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4.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5.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二) 申請更改姓名之情形 1. 依據姓名條例第8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 被認領、撤銷認領。 (2)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 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 音譯過長。 (5) 其他依法改姓。 (6)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7) 依(6)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3. 依據姓名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三) 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4. 上開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ㄧ、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更改姓名要件如下: 1. 因音譯過長或有錯誤。 2. 因出世或還俗。 3. 執行公務之需要。 二、不得有更改姓名之情況,依第15條規定所列: 1. 經通緝或羈押。 2.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 受有期徒刑之刑以上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跟3.不得更改姓名期間,在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詳解 提供者:Peipei Xie
依姓名條例第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1.原名音譯不正確,或過長 2.因宗教因素還俗或出世 3.應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詳解 提供者:Paggie Yeh
姓名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