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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646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因為工作繁忙,所以委任其好友乙,並授與乙代理權,代為與丙洽談購買丙所有 之 A 車之相關事宜。稍後,甲與乙因細故發生爭吵,甲一怒之下向乙表示撤回其代 理權。乙之代理權雖遭甲撤回,惟乙卻仍以甲之名義與丙就 A 車成立買賣契約,並 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之價金成交,蓋丙渾然不知乙之代理權已被撤回之事實。不料, 甲認為此等買價顯然超過同一廠牌、型號與折舊程度之中古車應有之價格,所以不 願接受此一買賣契約。試問,此時甲與丙;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本題爭點如下:

一、乙之代理在法律上之效力為何
二、代理權之撤回得否對抗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

(一)甲丙間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原因如下:

 1 按民法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無代理
   權而為代理行為,是為無權代理,按民法17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
   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2 照題旨,甲授與乙代理權,由乙代理甲向丙洽談購買丙所有之A車之相關事宜,然在乙丙間就交易事項達成合意
   前,甲已撤回授與乙之代理權。準此,乙代理甲向丙購買A車之行為是為無權代理,依民法170條之規定,乙
   丙間之買賣契約,在甲同意前效力未定。

 3 按民法107條規定,代理權之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通說見解
   認為,本條所謂之善意,應解為相對人須有正當理由信賴代理權之繼續存在為基礎,始足當之。然依題旨所示,
   甲乙間之代理權授與即撤回皆係內部行為,丙雖不知乙之代理權遭到撤回,但亦無事實顯示丙知道甲曾授權乙就
   A車之買賣事宜為甲之代理。因此,客觀上並無任何可使丙信賴乙有代理權之表徵,故丙無保護之必要。

 4 結論:甲既不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則該買賣契約自始無效。


(二)乙對丙應負賠償責任
 1 按民法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第三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2 依題旨所示,乙無權代理甲購買丙之A車的買賣契約既遭撤銷,自始無效,顯然已對丙之利益造成損害,且丙為
   善意第三人,故丙得依上開法條規定向乙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

   依上開法條意旨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依題意:

(a)這代理權是甲直接對乙表示,所以是一個內部授權行為。

(b)甲一怒之下向乙表示撤回其代理權,這撤回確實是在授權之後為之,是第二次的撤回行為;但是一開始的授權是內部授權,撤回也是甲向乙表示,所以也是內部撤回。

b.本題要先判斷是不是表見代理?還是是狹義的無權代理?本題一樣有授權、事後撤回的動作,問題是一開始為甲對乙內部授權,事後撤回的動作也是甲對乙內部撤回。

c.站在丙的立場,丙一開始有沒有辦法確定甲對乙有確實有授權的行為?沒辦法確定,最多僅能透過乙告知丙,乙有獲得甲的授權,所以丙對於乙有無代理權,並沒有外觀事實存在;所以事後如果乙在甲撤回代理權之後,仍以甲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應該就沒有民法§107的適用。換言之,這就應該是一個狹義無權代理。

詳解 提供者:110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這題有一個爭議的地方在於甲是何時撤回乙的代理權,若是乙丙議約前就撤回,那答案就如同最佳解。若是乙丙談判中才內部撤回,則甲丙之契約有效。

詳解 提供者:FAN(高考已上榜)
第 107 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