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1、2樓解答,在此補充一點:
依民法§84,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
甲將其父母給予之零用錢,積少成多所得之金額,是否亦具有處分能力,而不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目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2說,如能加以說明,並闡述本身意見,答案會更完整。
本題爭點在於:
一、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向乙購買機車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二、該法律行為無效時,甲乙雙方間之權利關係為何?
擬答:
(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1 按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次按同法77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再按同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2 按題旨所示,甲為滿七歲以上且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向乙表示欲購買機車之表意行為,以及就機車款式及款項與乙共同達成合意之買賣契約,對甲而言非屬法律上純獲利益之行為,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因此該買賣契約於未經甲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前,應屬效力未定。
3 甲之父母既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則甲乙間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二)甲應返還機車予乙,乙應返還15萬元予甲
1 按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依題旨,甲此轉移15萬元予乙及乙轉移機車予甲之物權行為,係因甲乙雙方就機車買賣事項彼此合意,成立買賣契約所致,如契約成立,雙方之物權行為方有法律上之理由。然如上所述,該買賣契約不受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自始無效,則甲乙雙方之物權轉移行為亦自始失法律上之原因。既無法律上之理由,甲取得乙之機車顯對乙造成利益上之損害;同理,乙取得甲之15萬元亦對甲造成利益損害,雙方皆有不當得利存在。
3 如上所述,甲應將機車返還予乙,乙則應將機車價金之15萬元返還與甲。
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79條),乙應返回新台幣15萬元給甲,而甲應返還該機車給乙(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