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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原住民族三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5646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自十七歲起,其父母親每個月皆會給予甲新臺幣二萬元之零用錢,令其自由花用。 甲省吃儉用,將大部分之零用錢存放在自己之小金庫中,一年下來已累積有新臺幣 二十萬元左右之金額。近日,甲已年滿十八歲,心儀一款新穎之機車,定價新臺幣 十五萬元。甲卻在未徴詢其父母親之意見下,擅自與乙所開設之機車行締結一買賣 契約,購買一部該款新穎之機車。甲同時自其小金庫中取出新臺幣十五萬元支付予 乙,乙亦當場將機車所有權移轉予甲。稍後,甲之父母親獲悉此一訊息,認為未成 年人騎乘機車非常危險,並且機車又非甲日常生活所必需之交通工具,因此向乙表 示,拒絕同意甲與乙間所從事之各該法律行為。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 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fox3108

推1、2樓解答,在此補充一點:

依民法§84,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

甲將其父母給予之零用錢,積少成多所得之金額,是否亦具有處分能力,而不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目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2說,如能加以說明,並闡述本身意見,答案會更完整。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本題爭點在於:
一、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向乙購買機車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二、該法律行為無效時,甲乙雙方間之權利關係為何?

擬答:

(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1 按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次按同法77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再按同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2 按題旨所示,甲為滿七歲以上且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向乙表示欲購買機車之表意行為,以及就機車款式及款項與乙共同達成合意之買賣契約,對甲而言非屬法律上純獲利益之行為,亦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因此該買賣契約於未經甲之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前,應屬效力未定。

 3 甲之父母既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則甲乙間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二)甲應返還機車予乙,乙應返還15萬元予甲

 1 按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依題旨,甲此轉移15萬元予乙及乙轉移機車予甲之物權行為,係因甲乙雙方就機車買賣事項彼此合意,成立買賣契約所致,如契約成立,雙方之物權行為方有法律上之理由。然如上所述,該買賣契約不受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自始無效,則甲乙雙方之物權轉移行為亦自始失法律上之原因。既無法律上之理由,甲取得乙之機車顯對乙造成利益上之損害;同理,乙取得甲之15萬元亦對甲造成利益損害,雙方皆有不當得利存在。
 3 如上所述,甲應將機車返還予乙,乙則應將機車價金之15萬元返還與甲。

詳解 提供者:HAPPY ABBY

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民法第79條),乙應返回新台幣15萬元給甲,而甲應返還該機車給乙(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