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將其所有價值 500 萬元之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 200 萬元債權。其後,甲將設定有上述抵押權之 A 屋,以 300 萬元出賣 予丙。未料於甲應交付 A 屋予丙、並為移轉登記之履行期屆至前,因鄰 居丁處發生火災,致 A 屋遭延燒而滅失(A 屋滅失時之價值為 600 萬 元) ,甲乃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丁賠償甲因此所受損害。試問:乙、 丙就甲對丁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得為如何之主張?乙、丙對甲 所取得之權利的主張其優劣次序如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乙、 丙就甲對丁所取得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各得為如何之主張?
- 依民法第881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失。但抵押權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故抵押權人乙得主張民法第881條第1項但書,其抵押權不因A屋滅失而消滅。
- 甲因丁之過失使得甲所有之A屋滅失而無法交付與丙,故丙可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甲)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對第三人(丁)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丙)得向債務人(甲)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二)乙、丙對甲 所取得之權利的主張其優劣次序如何?
- 依民法881條第2項所示,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 故乙、丙對甲所取得之權利次序為相同。
以上為小弟淺見,如有錯誤地方還請糾正。
詳解
867、225二項
詳解
乙:§881i但
丙:§225ii
順序:§881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