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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72880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將自己所有之一筆土地出賣於乙,尚未交付,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乙即將該土地轉賣於丙,屆清償期乙未依約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於丙,丙一再催促,乙均置之不理,而該土地仍登記為甲所有。請問: 丙得如何行使權利,取得該土地所有權?(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Ziliya Tzeng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本題,乙將系爭土地轉賣於丙,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乙負有將系爭土地交付於丙,並使丙取得所有權之義務。屆清償期乙未依約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一再催促,乙均置之不理,不積極向甲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此為民法第242條規定之怠於行使其權利。而乙之債權人丙,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例:以自己為原告),請求甲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其後再請求乙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於丙。


詳解 提供者:chiou01234567
依民法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土地出賣人甲未履行其出賣人義務,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丙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土地出賣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買受人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同法第256條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詳解 提供者:d8251
(一)登記→買賣生效,甲乙買賣無效。乙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乙丙買賣無效 (二)丙得主張 1.不當得利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依題意,乙將一筆土地出賣於丙,尚未交付,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乙負有給 付之義務,並請求將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第 226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同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約定
詳解 提供者:I’m 佳雞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 之義務。依題意,乙將一筆土地出賣於丙,尚未交付,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故乙負有給 付之義務,並請求將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第 226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同法第 256 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詳解 提供者:林欣緣
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
詳解 提供者:倫
 345買賣契約、
242債權人代位權、
348出賣人之移轉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詳解 提供者:胡明穎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
詳解 提供者:陳曼芸
(一)
民法 第348條1項: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 第348條2項: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 甲將自己所有之一筆土地出賣於乙,甲與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但甲尚未交付土地,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得依民法第348條向甲請求土地之交付及土地所有權移轉。
 
 
(二)
民法 第345條1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 第345條2項: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乙將該土地轉賣於丙,乙與丙訂定之土地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又稱負擔行為)。依民法規定之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故雖然乙尚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但與丙訂定之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 同第(一)項,乙與丙訂定之土地買賣契約,但乙尚未交付土地於丙,亦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得依民法第348條向乙請求土地之交付及土地所有權移轉。
 
 
(三)
民法 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然而,經過丙一再催促,乙均置之不理。丙為了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乙對甲依民法第348條規定,交付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簡言之,丙得代替乙向甲請求交付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
丙得代替乙向甲請求交付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再請求乙交付土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以取得該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