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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35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農業行政類科錄取,於106年12月1 日分配至某縣A鄉公所占課員職缺實施實務訓練。其於訓練期滿後經A鄉 公所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為41分不及格,嗣經該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經保訓會於107年5月14日核定其實務訓 練成績不及格,並廢止其受訓資格。甲不服,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保訓會 應為如何之處理?(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僅為個人試寫,答案僅供參考

  • 甲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
  1. 公務人員保障法係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訂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除公務人員任用法外,尚包含依各類公務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人員,如警察人緣人事條例等。
  2. 依題示,甲為公務人員高考三級及格並分配佔缺實務訓練中之人員,而仍應有本法之準用,故假於受訓期間就服務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管理錯失有不當者,得循本法進行救濟。
  • 保訓會應將甲的復審改依訴願法之規定審理,並以考試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1. 公務人員保障暨訓練委員會除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業務外,亦兼轄有關公務人員培訓及訓練事宜。
  2. 為避免出現保訓會「球員兼裁判」而使復審有失公允之情事,實施實務訓練之公務人員倘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不當或違法者,應改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訴願,即經由保訓會向其上級機關,考試院,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