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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8835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為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同時為B政黨之副主席,於立法委員競選期間, 擔任曾於同單位服務之前長官,現為B政黨立法委員候選人乙之競選總部 總幹事,並於下班時間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甲之上 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jojohsu83

(一)   甲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之適用對象。

中立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

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二)   甲為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不得同時兼任B政黨之副主席及兼任B政黨

立法委員候選人乙支競選總部總幹事。

中立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中立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

職務。

(三)   甲不得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

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   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   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再此限。

(5)   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準此,甲可於下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並不得違反中立法第9條規定之情形。甲非候選人乙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故甲於下班時間以A市政府民政局科長名義為乙站台助選,已違反中立法第9條第6款規定。

(四)   甲違反上述中立法規定,應依據中立法第16條規定,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如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 甲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1. 本法係為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並同時保障公務人員適度參與政治之權利而訂。
  2. 又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或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3. 本案甲為地方政府民政局科長,自屬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而有本法之適用。
  • 甲兼任B政黨副主席的行為,有違本法第5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為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2. 甲身為本法公務人員,而兼任B政黨之副主席,故有違本法第5條之規定。
  • 甲兼任公職候選人乙競選總部總幹事,有違本法第5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不的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公室之職務。
  2. 甲身為本法公務人員,而兼任公職候選人乙競選總部之總幹事,亦有違本法第5條之規定。
  • 甲為以公開助選的行為,有違本法第9條之規定
  1. 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助講或拜票,惟其配偶或二親等之親屬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2. 甲與乙僅是過去機關內長官、下屬之關係,並非有配偶或二親等之親屬官系,故甲為公職候選人乙助選的行為,縱於下班時間為之,仍有違反本法第9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