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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6224
科目:專技◆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所有位於 A 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二筆,其中一筆(下稱 X 地)依其主要計畫書所示,其使用別為住 宅區建築用地,惟迄未發布細部計畫;另一筆土地(下稱 Y 地)使用別與 X 地相同,但其主要計畫書 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甲因需錢孔急乃委託乙不動產經紀人代為出售該兩筆土 地。嗣後乙乃撮合承買人丙與甲簽訂該兩筆土地之買賣契約書,乙依法對丙應負有該兩筆土地說明 書之解說義務,試就「土地使用(管制)」面向闡述旨揭兩筆土地說明書之內容。(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Jenny
(一)X 地說明書之內容: 1.主要計畫書載明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尚未發布細部計畫。 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二)Y 地說明書之內容: 1.主要計畫書載明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尚未發布細部計畫。 2.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因此,本宗土地在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成前,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使用。日後,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規定,得申請發給抵價地。
詳解 提供者:Beryl Ji

(一)X地說明書之內容

  1. 使用分區或編定:住宅區建築用地,迄未發布細部計畫
  2. 開發方式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二)Y地說明書之內容

  1. 使用分區或編定:住宅區建築用地,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方式
  2. 開發方式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且因主要計畫書已載明Y地所在地區未來將採取區段徵收之方式進行整體開發,故Y地所受之建築使用限制應直至區段徵收實施後,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為止,或申請以抵價地折算抵付,至領回抵價地為止。至於至施行區段徵收前之這段期間,Y地的所有權受到限制,僅得為不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或處分。
 
詳解 提供者:200%的努力
待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