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 地說明書之內容:
1.主要計畫書載明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尚未發布細部計畫。
2.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二)Y 地說明書之內容:
1.主要計畫書載明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尚未發布細部計畫。
2.主要計畫書載明未來將採「區段徵收」之整體開發。因此,本宗土地在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完成前,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使用。日後,政府實施區段徵收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規定,得申請發給抵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