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滅登記是以土地,因天然變遷之坍沒、倒塌或拆除等原因,致權利客體滅失,依法定程序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所為之停止全力記載之登記
是以坍沒部分之所有權,應於所有權人辦竣消滅登記後始於消滅
(2).消滅登記之效力為何
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及相對消滅
A.絕對消滅,係因標的物滅失,而權利亦歸於消滅
B.相對消滅,係因權利主體變更,使原權利主體與標的物分離而為權利消滅
又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12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視為消滅,係暫時停止其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倘日後因天然變遷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所有權
故可知土地法第12條中所謂視為消滅,應認定為相對消滅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