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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測量製圖: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118168
科目: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擁有 A 地,因洪患決堤導致該 A 地自然坍沒成可通運之水道,甲因此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消滅登記。請詳述理由分析甲對 A 地坍沒部分之所有權,於何時消滅?是於完成消滅登記前還是消滅登記後?又,此處消滅登記之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文凱

(1).消滅登記是以土地,因天然變遷之坍沒、倒塌或拆除等原因,致權利客體滅失,依法定程序由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所為之停止全力記載之登記

是以坍沒部分之所有權,應於所有權人辦竣消滅登記後始於消滅

 

(2).消滅登記之效力為何

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及相對消滅

  A.絕對消滅,係因標的物滅失,而權利亦歸於消滅

  B.相對消滅,係因權利主體變更,使原權利主體與標的物分離而為權利消滅

 

又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土地法第12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視為消滅,係暫時停止其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倘日後因天然變遷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所有權

 

故可知土地法第12條中所謂視為消滅,應認定為相對消滅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