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年幼因繼承取得其父所遺A地,其母乙於寡居多年後,在甲 16 歲時乙攜甲 改嫁予丙。惟丙在外積欠鉅債,乙為解決丙在外負債,乃向地下錢莊業者丁借貸, 並應丁之要求,提供甲所有A地作為抵押,丁另要求甲應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 當事人欄親自簽名,再由乙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予以承認。嗣甲成年後,主張上開 抵押權設定行為不利於甲,違反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無效,請求丁塗 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甲之請求,是否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