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民國 83 年 4 月間將其因共同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之應繼分出賣予乙,雙方並約定 「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乙於民國 106 年 6 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甲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甲則抗辯乙之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何者之主張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