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之適用公務員法律探討:
(一)、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雖法無明文,但經司法院認定採「廣義公務員說」,即包含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軍職人員、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等。
(二)、A為直轄市局長,依地方制度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如該局非警察局,則A為政務人員,如該局為警察局,則A為依法律任用之人員而非由市長直接任免之事務官。不論何者,A皆有服務法及懲戒法之適用。
二、A違反公務員義務之探討:
(一)、服務法第6條品位義務規定公務員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及政府信譽名譽之行為,A於辦公場所中與友人乙從事與公務無關之事,並不知悔改上傳至通訊網路經媒體大量報導,顯然已嚴重損害民眾對公務員及政府之信任,傷及公務員及政府之信譽,A已違反服務法第6條,再按服務法第23條規定,違背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而因題示僅討論懲戒,故無討論懲處。
三、A非薦任九職等以下人員,主管機關應將A違法之證據送監察院審查,並由監察院向A提出彈劾送懲戒法院審理:
(一)、依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失職者,或是非於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使政府信譽受嚴重損害者,應受懲戒。再依懲戒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首長對於其所屬人員應受懲戒者,如其為薦任九職等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如非,則須將相關證據送監察院,由監察員審查後彈劾。
(二)、A擔任局長職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為比照簡任13職等之職務,故主管機關首長應將A案先移送監察院審查。
四、視A是否為警察局局長,決定其懲戒方式:
(一)、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僅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申誡、罰款六種懲戒處分,而非政務人員者除上述處分外,另有休職、降級及記過。
(二)、A如為警察局局長,則其可能受到之處分包含以上全部;如A非警察局局長,則其僅受可適用於政務人員之六種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