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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17271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有一筆 A 地,於民國(下同)76 年經乙市政府徵收。乙未於核准計畫期限前依徵收計畫使用 A 地,甲因而向乙請求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土地 A 地,經乙會勘後,認為收回土地勢必拆除已興建之建築物,於公益有重大損害,因此決定不予發還 A 地。甲不服此項決定,並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乙須向甲給付損害賠償 4,000 萬元及利 息 2,000萬元。由於此案拖延甚久,甲於訴訟過程中死亡,由其唯一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因此在判決確定後,乙於 108 年 7 月向丙給付 4,000 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 2,000 萬元。試問:國稅局應如何向丙課徵該筆 利息之稅捐?(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卡拉姆久

By ChatGPT:

一、損害賠償部分(4,000萬元)
•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5款:「因賠償損害而取得之金額,不計入所得額」,屬於非課稅所得。
• 因此,4,000萬元損害賠償不課所得稅。



二、利息部分(2,000萬元)

利息是因遲延給付賠償金所生,性質上屬於所得稅法上的利息所得,依法需課稅。

1. 所得類別判斷:
•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利息所得」包括各種本金之孳息,包含逾期給付損害賠償而生之利息。
• 因此,這2,000萬元為利息所得。

2. 應稅對象判定:
• 該筆利息所得雖原屬甲所有,但在判決確定前甲已死亡,訴訟由丙繼承並承受所得。
• 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與第14條規定,個人所得以實際取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丙為應稅主體。

3. 所得年度:
• 丙於108年7月實際取得該筆利息,應列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所得。

4. 扣繳義務:
• 若乙市政府支付該筆利息為公務機關支付,原則上需依法代扣10%(國內居住者)。
• 如未扣繳,仍不影響丙自行申報義務。



總結:國稅局對丙之課稅處理
遲延利息2,000萬元為利息所得,對丙課徵108年綜合所得稅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