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涉嫌實行普通強盜罪,偵查中,檢察官乙在下午11:00訊問甲時,甲 表示自己有實行普通強盜罪的行為,當天太陽在下午5:35下山。乙最 後以甲普通強盜罪的嫌疑向法院提起公訴;請問,根據刑事訴訟法,審 判中,法院可否認為甲是在乙的夜間訊問時自白,不得用來認定事實? (25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詳解 #7522598
法院不可認為甲是在夜間訊問時自白而排除其證據能力。本案中檢察官乙於下午 11:00 訊問甲,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夜間訊問禁止之規定,該自白具備證據能力,法院得據以認定事實。
詳細法律依據與理由分析如下:
一、 刑事訴訟法「夜間訊問禁止」之主體僅限於司法警察(官)
- 條文規範對象: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禁止夜間詢問之主體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權,防止執法人員利用深夜疲勞訊問,強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 - 檢察官不適用該條限制:
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其訊問(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84 條等)並無如同司法警察(官)般設有嚴格的夜間訊問禁止規定。因此,檢察官於夜間訊問被告,法無明文禁止。
二、 本案時間已屬「夜間」,但主體為檢察官故合法
- 夜間之定義: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所謂夜間,是指日出前、日沒後。本案當天太陽於下午 5:35 下山(日沒),則下午 11:00 確實屬於法定的「夜間」。 - 法律效果:
雖然下午 11:00 為夜間,但進行訊問之人是檢察官乙,並非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是以,檢察官乙此時訊問被告甲並取得其自白,程序完全合法,不生違反夜間訊問禁止之問題。
三、 結論與證據能力
依同法第 156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若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本案檢察官乙於下午 11:00 訊問甲,程序上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若該自白亦查無其他不正取供(如強迫灌水、非自願性疲勞訊問)之情事,且與事實相符,即具備證據能力。因此,審判中法院不得以「夜間訊問」為由,拒絕採用甲之自白來認定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