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詳解 (共 2 筆)

gojo satoru
gojo satoru
詳解 #5173220
2021/10/24
(一)甲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1...
(共 48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江全
江全
詳解 #6589665
2025/08/04
公務人員訓練期間懲處爭議申論 壹、案例...
(共 23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