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