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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2498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