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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2年 - 112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5276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剛通過公務員考試及格之人員,對於環保議題非常關心,通過考試前,已經為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請問甲是否在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又其可否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Peng

本件就涉及甲擔任政治團體職務及參加政黨之爭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
1.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次按第17條規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亦為本法準用對象。
3.再按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可參與政治團體及政黨,惟不得擔任該團體或政黨中職務。
4.查此處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雖尚未經正式合格實授,然已為本法之準用對象,故依第5條規定,自不得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否則可能依第16條規定受懲戒或懲處。
(二)甲可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
1.甲經分發任職後,即為本法所稱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故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2.查此處依第5條規定,甲雖可參加A政黨,然不得兼任A政黨之職務,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否則可能依第16條規定受懲戒或懲處。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甲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
(一)、依中立法第17條第7款之規定,公務人員正式依法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為本法準用對象;再依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人員得參與政黨或政治團體,惟不得兼任該政黨或政治團體之職務。
(二)、題目所述甲為考試及格人員,一般稱考試及格者,為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而依中立法第17條規定,甲於實施訓練時起,即為中立法準用之對象,故應於此時辭去該公關部主任之職方屬適法。本案甲於訓練期間仍兼任A政治團體之公關部主任,顯違反中立法第5條之規定,應依中立法第16條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甲於分發任職後,得參與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變成黨員,惟其參與A政黨活動之時間與方式仍不得違反中立法第5條至第10條。
(一)、中立法第2條規定,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各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本法適用對象。
(二)、本案甲經分發任職後,由任用法可推知甲已為依法任用且受俸給法保障之有給專任人員,故此時適用法而非準用,先予敘明。
(三)、依中立法第5條規定(內容已寫於一、(一),故不再述),甲得參與政黨成為黨員,惟不得兼任該政黨之職務;而中立法第6、7、8、9、10條對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亦有所規範,如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為之,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與方式為之等。甲參與A政黨政治活動時,應注意不得違反上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