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就涉及甲擔任政治團體職務及參加政黨之爭議,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即無法繼續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
1.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2.次按第17條規定,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亦為本法準用對象。
3.再按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可參與政治團體及政黨,惟不得擔任該團體或政黨中職務。
4.查此處甲於通過考試之日起,雖尚未經正式合格實授,然已為本法之準用對象,故依第5條規定,自不得擔任A政治團體公關部主任之職,否則可能依第16條規定受懲戒或懲處。
(二)甲可於分發任職後,參加由A政治團體轉變而成之A政黨
1.甲經分發任職後,即為本法所稱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故應遵守本法之規定。
2.查此處依第5條規定,甲雖可參加A政黨,然不得兼任A政黨之職務,亦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否則可能依第16條規定受懲戒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