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經營貨物進出口買賣公司,於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中,列報其
營業收入、進貨成本與營業費用,各自為若干元。其中,列報為營業成
本與營業費用部分,因所列舉開立發票遭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係屬
於向非實際進貨對象之虛設行號乙所購進發票,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據此
乃將上開發票上所列金額全數予以剔除,重新計算甲之營利事業應稅所
得額而為課稅。甲主張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將系爭之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
全額予以剔除,實不合理,係違反企業受憲法保障生存權,上開主張是
否有理?又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是否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