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退伍老兵終身未婚亦無親人,乙為其鄰居時常關心且照顧甲之起居,甲為感謝 乙之關心,惟恐來日不多,故隨手拿起面紙寫下:為感謝乙的照顧將來往生之後, 願將身後所剩之財產贈與乙,但希望乙能將其骨灰帶回家鄉大陸安葬,並簽名附註 日期。不料數日後,甲即往生,問甲所為行為之效力如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自訂,並簽名附註 日期
(1)依民法406規定甲為感謝乙多年來的照顧,並將身後所剩財產(贈與)乙,並甲往生後,其贈與發生效力
(2)如甲生前附有負擔,往生後並扣除其負擔,剩餘皆由乙所有,並繳交贈與稅
(3)附有負擔之財務,不能完成給予負擔者,受贈人得放棄該權利
詳解
1.遺囑行為 無效
詳解
1190自書遺囑:簽名及註明日期
1200遺贈附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詳解
有效
詳解
無效
詳解
自書遺囑 要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