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丙、丁之法律關係
丁:
1.丁對甲:§184Ⅰ前
2.丁對丙:原先應§224(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因此駕駛人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然丙已死亡
3.丁對乙:§187Ⅰ
甲:
1.甲對丁:不得主張§217,丁有依法顯示左方向燈,變換車道之時速為 55 公里
2.甲對丙:§184Ⅰ前、§192、§194
3.甲對乙:§12、§13、§1086 乙為甲之法代
乙:
1.乙對丁、丙:§187Ⅰ、Ⅱ
2.乙對甲:§187Ⅲ
(二)甲應為此事故負責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具辨別能力,類推§188Ⅲ,侵權行為人應終局負責,法代僅代為清償
嗨樓上 就像刑法總則一定要會271、277一樣
民法總則回答題目也不可能只用總則的法條解題
這是考民法總則還是債編啊...怎麼這麼難
如果只用總則有人會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