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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退除役轉任特考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6247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現年 18 歲,未徵得其父母之同意,擅自將其所擁有之筆記型電腦與鄰居乙(現已 成年)之法藍瓷花瓶互易,甲、乙亦互相交付筆記型電腦以及法藍瓷花瓶予對方, 以移轉筆記型電腦與法藍瓷花瓶之所有權。稍後,甲之父母聞訊,認為法藍瓷花瓶 並非甲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因此拒絕同意甲與乙間所為之交易,並將法藍瓷花瓶 歸還予乙,同時請求乙返還筆記型電腦。無奈乙卻早已將該筆記型電腦出售予亦已 成年之同學丙,並交付之。丙完全知悉甲未徵得其父母同意而與乙互易之事實,惟 丙仍期待乙終將設法處理此一問題而與乙締結買賣契約。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乙 與丙間;甲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蔣宗佑

1.甲與乙

(1)債權行為不生效立

按未滿20歲且未婚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為之法律行為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契約行為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12、77、78、79條參照。

查本題中18歲之甲乃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互易契約,因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且法藍瓷花瓶並非甲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而不生效立。

(2)移轉筆電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

甲所為之物權行為同因法定代理人不承認且非10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而無效。

(3)取得法藍瓷之物權行為有效

某甲因該物權行為將使其取得法藍瓷所有權,且不負擔任何不利益,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依77條規定有效。

2.乙與丙

承如前述,乙並未取得筆電所有權,乃出賣他人之物於丙,丙依114條之規定須有權利之人承認始取得所有權

3.丙與甲

丙因知悉固非善意第三人,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詳解 提供者:yu_rou_
甲乙➡️契約不生效力
互易契約,79效力未定,父母拒絕,確不生效力
花瓶仍屬甲所有

甲丙➡️甲得依767請求丙返還
乙為無權處分,經所有權人之甲父母拒絕承認,該物權處分確定不生效力
丙明知甲為限制行為人,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是以丙取得花瓶所有權無法律上原因,甲得請求丙返還

乙丙➡️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乙雖為118,但不影響契約效力,故乙丙契約效力有效
丙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賠或解約
詳解 提供者:q219036
效力未定
詳解 提供者:z
㈠甲乙
⒈債權行為
79
⒉物權行為
⑴甲電腦
79
⑵乙花瓶
77但
㈡乙丙
⒈無權處分
⒉118不是善意因此無法例外善意取得
㈢甲丙
⒈767請求返還所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