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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民法與民事訴訟法#62473
科目:警察◆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 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 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 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 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 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 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 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