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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升官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1736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性主管騷擾新進職員乙女,深恐醜聞爆發主動找乙女締結高額賠償契約,未料 乙女因作風開放,甲男並未遭輿論撻伐。甲男乃主張自己誤判情勢陷於錯誤,且當 時急迫、輕率,高額賠償顯失公平,乃以意思表示有錯誤及暴利行為為由,向法院 訴請撤銷該契約。試問:甲男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甲男之主張為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甲男不符合民法關於錯誤之要件,不得依照錯誤主張撤銷

  1 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當事人知其意思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而動機錯誤,除屬當事人資格或物之性質於交易中有重要地位者外,其錯誤不能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而撤銷。蓋因動機錯誤僅存於表意人心中,若任由表意人撤銷,有害交易安全。
  2 依題示,甲男身為主管對乙女為性騷擾後,因恐醜聞爆發而主動與乙女締結高額賠償契約,此係屬雙方締結賠償契約之動機,依法不得撤銷。此外,該撤銷權可由表意人自行以意思表示行之即可,無須聲請法院撤銷。

二、雙方締結之賠償契約不符暴利行為之要件,甲男不得主張民法第74條要求撤銷。
  1 按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約定為給付,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律得於一年後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為撤銷或減輕給付。
  2 依題示,甲男身為主管而對乙女為性騷擾,本依民法第184第2項之規定,對乙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在先;且甲男身為主管,為避免醜聞爆發而與相對人締結高額賠償契約,顯係經權衡利害、深思熟慮後所為之,顯然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等情,且高額賠償本為甲男依法應負擔之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而應負有之民事責任,難謂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3 準此,甲男不得依民法第74條提出之撤銷請求。

三、結論

  綜上所述,甲男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主張意思錯誤而撤銷,亦不得依民法第74規定提出撤銷。

詳解 提供者:Onion Guo
甲男之主張應無理由, 說明如下:
1. 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 暴利行為須具備二個要件:
    (1) 主觀上, 須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2) 客觀上, 須其財產上之給付, 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 顯失公平.
依題意, 甲男是主動找乙女締約, 而非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至於乙女作風開放, 是否就表示被性騷擾無所謂, 依現今社會情況, 應不被認同, 亦不能認為本題甲男之主動高額賠償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2. 依最高法院42台上256判決, 關於類似案例認為無理由
故甲男之主張應無理由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一)甲不得以係錯誤之意思表示而撤銷之
1.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2.錯誤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因認識不正確或欠缺認識,以致做出「內心之效果意思與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之意思表示。
3. 准此,本案甲深恐醜聞爆發主動找乙女締結高額賠償契約,其內心意思係花錢消災,惟事後發覺誤判情勢而做出錯誤之外部行為(訂賠償契約),屬動機錯誤,原則 上不得撤銷(若社會交易上得任由表意人以動機錯誤為由而撤銷意思表示者,將影響交易安全甚鉅);另本案甲如得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6條以意思 表示為之即可,尚無向法院聲請之必要。
(二)甲似得以暴利行為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該契約
1.依據民法第74條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本案甲憂於醜聞爆發致影響聲譽,內心處於緊張不安之狀態,其同意支付鉅額賠償之行為,符合民法第74條急迫、輕率之要件,且依當時情形有顯失公平之虞,蓋 賠償契約之訂定,屬雙方交涉之結果,本案僅提及甲對乙性騷擾並主動要求締約,未述及與乙訂約之協商過程,似讓觀者於主觀上課與甲較多責任。
3.綜上,甲似得以民法第74條,向法院訴請撤銷本契約,惟甲性騷擾乙並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之責任為事實,故本案以訴請減輕其給付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