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丙之買賣契約有效
(1) 依民法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 18歲之乙為有限制行為能力
(2) 依民法第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3) 依民法第83條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有效. 故乙丙之買賣契約不因事後甲不承認而受影響
2. 甲與乙共同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之規定,甲應負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與乙共同 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 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 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丙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 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