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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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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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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795
科目:民法親屬編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親屬編概要#48795
科目:
民法親屬編
年份:
97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結婚,數月後因感情不睦,乙女離家與丙男同居, 並於九十一年五月時與丙男生下一女A,甲男當時即知情但置之不理。後九十一年 十一月乙女與甲男離婚,與丙男結婚,不幸與丙男二人於九十六年七月間因車禍死亡。 與A同住之丙男之母丁希望能獲得A之監護權,遂於九十六年八月以丁之名義向法 院提起否認A為甲男之婚生子女之訴,請問丁可不可以起訴?(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e Da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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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余靜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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