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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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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執達員:民法概要#61205
科目:
公職◆民法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男(16 歲),未得父親乙男之同意,擅自將父親之機車騎走,且借給同學丙男(17 歲)於大賣場之停車場空地學騎機車。詎料丙男控制不及,發生事故身亡。嗣後, 遭受喪子之痛的丙男之父母丁、戊向乙男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丁、戊之請求是否 有理由?(30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winnie
甲與丙皆為民法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為契約行為時,若不經法代允許為無效。然甲將機車借予丙,係為使用借貸。依使用借貸之性質,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借與機車與丙,故其契約效力為無效。因此丙之父母丁、戊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提供者:李賀
沒有。
詳解
提供者:Newwang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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