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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94563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自南部北上就讀大學,寄住在舅父母家中。大學畢業後,甲擬準備國 家考試,當公務人員。其舅母乙極為贊同,而依法立一自書遺囑,內載 甲在準備國家考試期間,每月給1萬元之營養費。甲之舅父丙亦不甘示 弱,為鼓勵甲早日考上國家考試,也即刻依法立一自書遺囑,言明甲考 上之後,贈送10萬元之旅費,出國觀光。因甲之努力,於丙立遺囑一年 後,考上國家考試。其後又過一年,乙與丙在出國考察業務時,出車禍 雙雙死亡。試問:乙與丙各自所立之遺囑,其內容所附附款之性質為何? 該遺囑是否發生效力?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遺囑內容附款之性質

1.依民法第99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2.舅母乙之遺囑,其載明甲於準備國家考試期間,每月給1萬元之營養費,意指若將來甲考上國家考試後,該遺囑之內容即失其效力,故舅母遺囑為附有解除條件之遺囑

3.舅父丙之遺囑,其言明甲考上國家考試後,即贈與10萬元之旅費,供其出國觀光,意指若將來甲考上國家考試後,該遺囑之內容即發生效力,舅父即贈與甲10萬元之旅費,故舅父遺囑為附有停止條件之遺囑

(二)遺囑之效力

1.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人之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遺囑人所訂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此有民法第1200條定有明文

2.本題丙於舅父丙舅母乙訂立遺囑後,考上國家考試,而又一年後乙丙出車禍死亡,乙丙之遺囑自乙丙死亡後發生效力,而舅母乙之遺囑因係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甲考上國家考試後已失其效力,而舅父丙之遺囑為附有停止條件之遺囑,故自甲考上國家考試後,發生該遺囑內容之效力,自得向舅父丙之繼承人請求遺贈之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