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0846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與乙均為 A 幫派之成員,該幫派長期與由丙領導之 B 幫派,因爭地盤 而經常械鬥,彼此勢不兩立。某日,甲、乙同時在路上看到落單之丙, 兩人均認為機不可失,在未事前溝通下,一前一後包夾丙。丙眼看不妙, 狂逃數百公尺後遭甲、乙兩人壓制。之後,甲以雙手捉住丙,以防止脫 逃,乙對丙拳打腳踢,丙終因頭部腦震盪傷重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 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7_ucuh

一.甲乙壓制丙之行為,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

(一)TB

1.客觀上;甲阻卻丙之去路且以雙手壓制丙,使乙對其傷害,具條件因果,甲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可歸責

2.主觀上;甲乙具故意,有知欲

(二)R

甲乙為毆打丙而將其壓制,依社會通念,不應強暴他人之方式為之,故手段及目的不具正當合理性,甲乙之行為屬違法。

—————————————————————

二.甲、乙毆打丙致死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2項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一)TB
1.客觀上;甲、乙毆打丙之行為,致丙因傷害死亡之結果,具條件因果,而毆打傷害丙除本身傷勢外,內含承受攻擊後因頭部腦震盪引發重傷或死亡之結果,且本例中丙果真死於承受攻擊後因腦震盪而死亡,故此具特殊危險。
2.主觀上;甲乙具傷害故意,就死亡結果雖無知欲,但依其個人條件,應具遇見他人承受攻擊後,可能會因傷重不致而死亡,卻未盡預見及迴避義務,具有過失。
(二)R+S
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