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乙壓制丙之行為,成立刑法304條強制罪
(一)TB
1.客觀上;甲阻卻丙之去路且以雙手壓制丙,使乙對其傷害,具條件因果,甲乙之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可歸責
2.主觀上;甲乙具故意,有知欲
(二)R
甲乙為毆打丙而將其壓制,依社會通念,不應強暴他人之方式為之,故手段及目的不具正當合理性,甲乙之行為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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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毆打丙致死之行為,成立刑法277條2項傷害致死罪之加重結果犯
(一)TB
1.客觀上;甲、乙毆打丙之行為,致丙因傷害死亡之結果,具條件因果,而毆打傷害丙除本身傷勢外,內含承受攻擊後因頭部腦震盪引發重傷或死亡之結果,且本例中丙果真死於承受攻擊後因腦震盪而死亡,故此具特殊危險。
2.主觀上;甲乙具傷害故意,就死亡結果雖無知欲,但依其個人條件,應具遇見他人承受攻擊後,可能會因傷重不致而死亡,卻未盡預見及迴避義務,具有過失。
(二)R+S
甲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亦有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