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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刑法概要#108468
科目:四等◆刑法概要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借給乙一把槍後,甲一直都沒有要求乙返還。直到有一天,乙正好聽 到甲在電話中與另一人商量要使用該槍搶劫丙。在之後,甲即要求乙返 還。乙丙間有債務糾紛之私怨,使得乙在沒有任何拖延下立即返還。果 真甲使用該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試問甲、乙的行 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毛澤多(準備逃的113年特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其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並命令丙交出財物。

主觀上,甲知其行為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本罪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甲搶劫使用槍命丙交出財物之情形成立加重強盜結果。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返還槍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返還槍予甲實施搶劫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主觀上,乙對上開要件均明知並有意為之,具不法之意圖。

 

2.違法性與罪責:

若甲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乙則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個人擬答,僅供參考

詳解 提供者:李宰旭老婆

其實我根本不知道怎麼寫…?請大師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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