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其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並命令丙交出財物。
主觀上,甲知其行為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本罪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甲搶劫使用槍命丙交出財物之情形成立加重強盜結果。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返還槍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返還槍予甲實施搶劫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主觀上,乙對上開要件均明知並有意為之,具不法之意圖。
2.違法性與罪責:
若甲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乙則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個人擬答,僅供參考
其實我根本不知道怎麼寫…?請大師指點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