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借給乙一把槍後,甲一直都沒有要求乙返還。直到有一天,乙正好聽 到甲在電話中與另一人商量要使用該槍搶劫丙。在之後,甲即要求乙返 還。乙丙間有債務糾紛之私怨,使得乙在沒有任何拖延下立即返還。果 真甲使用該槍抵住丙頭部,命丙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試問甲、乙的行 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其交出印章與郵局存摺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甲持槍抵住丙頭部,並命令丙交出財物。
主觀上,甲知其行為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本罪故意。
2.違法性與罪責:
甲搶劫使用槍命丙交出財物之情形成立加重強盜結果。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返還槍之行為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上,乙返還槍予甲實施搶劫行為,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者,亦同。」
主觀上,乙對上開要件均明知並有意為之,具不法之意圖。
2.違法性與罪責:
若甲成立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乙則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個人擬答,僅供參考
詳解
其實我根本不知道怎麼寫…?請大師指點謝謝?

詳解
(一)甲持槍抵住丙頭部,命交出印章存摺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1.加重強盜罪成立要件:犯強盜罪而有第321條第1巷各款之一者,為加重強盜罪。
2.客觀上,甲持槍(凶器)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威脅丙交出印章與存摺之行為,甲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且該風險已威脅到丙之生命安全,因此甲行為已達到刑法第330條的構成要件,因此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之物,具故意。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
(二)乙明知甲要求返還槍械是要搶劫丙,仍立即返還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教唆犯(刑法第29條)?
1.教唆犯之成立要件: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2.客觀上,乙剛好聽到甲要持該槍去搶劫丙,也知道該槍的重要性,如果不返還該槍甲就不會完成犯罪,而乙仍有私心而立即返還,但依題中所述,甲自始至終都未與乙有犯意溝通,因此乙之行為並未構成教唆之條件,故不成立本罪。
(三)依題中所述,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
1.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2.客觀上,乙因自己與丙有債務糾紛而選擇立即返還該槍之行為,乙構成幫助犯之條件,乙提供了物理上的幫助,如果不返還甲就不會去實行犯罪,就算甲不知乙有聽到犯罪計畫,仍然已構成要件該當,因此乙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乙明知甲的犯罪計畫,但還是選擇返還該槍,具故意。
3.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故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