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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22167
科目: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某路口,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乙攔停要求配合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甲拒絕接受酒測,乙隨即以甲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 當場舉發。嗣該管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第 67 條第 2 項 規定,以裁處書裁處甲罰鍰,3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請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相關 司法解釋,分析裁處書之合法性。(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水工愛魚

釋字第 699 

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 (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


詳解 提供者:洪絃樂
1.正當程序原則,當下應給予陳述意見,或答辯機會,說明理由,並有相當救濟教示。 2,向主管機關上級機關陳述意見,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詳解 提供者:廖惠美-105上高考目前薦8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我國憲法論據(憲法論據似限於被告) 釋字396:「‥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