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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12086
科目:民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監護宣告應具備什麼要件?設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某日,精神狀態回復正常, 惟尚未依法定程序撤銷監護宣告,即自行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 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張翠容
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14條(監護宣告及撤銷)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但依題意尚未依法定程序撤銷監護宣告,即自行與乙訂立土地買賣契約,該契約之效力為效。
 
待法院同意其聲請撤消後,當事人應可事後承認其契約之有效。

詳解 提供者:許椰子
無意識 精神錯亂 無法意思表示 無法受意思表示 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