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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45403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處……罰鍰。」某報社記者為跟追中央機關某部之部長可能涉及的收受賄賂醜聞, 一直跟追該部長公開行程及其與其他人在公共餐廳見面的情景,並拍錄下來。該部 長認為,記者跟追的行徑,造成其隱私權的侵害,遂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報社命其全 部記者不得再繼續跟追其行蹤。但該記者堅信,為實現「公義」,必須繼續跟追, 且應把此一實情公開出來。但由於該部長認為,記者的跟追造成其生活上莫大的困 擾,遂報警查辦,警察局查證屬實,遂處罰該記者。請問:部長在公開場域,包括 在餐廳的私人接觸活動,可否主張受隱私權之保障?此事如果發生在私人大企業老 闆身上,是否有不同結果?司法院大法官對此有何解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佳哲
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詳解 提供者:致中
記者工作權不得妨礙他人隱私權。
詳解 提供者:Alen Kuo


詳解 提供者:106 Police 上榜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詳解 提供者:林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