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處……罰鍰。」某報社記者為跟追中央機關某部之部長可能涉及的收受賄賂醜聞,
一直跟追該部長公開行程及其與其他人在公共餐廳見面的情景,並拍錄下來。該部
長認為,記者跟追的行徑,造成其隱私權的侵害,遂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報社命其全
部記者不得再繼續跟追其行蹤。但該記者堅信,為實現「公義」,必須繼續跟追,
且應把此一實情公開出來。但由於該部長認為,記者的跟追造成其生活上莫大的困
擾,遂報警查辦,警察局查證屬實,遂處罰該記者。請問:部長在公開場域,包括
在餐廳的私人接觸活動,可否主張受隱私權之保障?此事如果發生在私人大企業老
闆身上,是否有不同結果?司法院大法官對此有何解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