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人事機關采獨立制,人事機關獨立、人事職權獨立=雙重隸屬監督制、人事一條鞭。以下先簡述
一 困境
1憲法增修條文未列舉職權之歸屬問題:
考試院職權:
依照考試院職權法第二條:考試院掌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之事項與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而曾修條聞:
考試
銓敘保障退撫退休
考績、俸級、褒獎、任免、陞遷之法制事項
人事職權之福利、訓練
2權責不清:
考試院有權無責:憲法第87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總處有責無權 。
解決:
1依憲辦理:人事剩餘權由
2適度授權:
3協商溝通:協調會報、考試院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
結語:總處組織法中刪除受考試院監督,走向幕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