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起,財產(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人身)保險安 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 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之差別提撥率計提,試問:⑴資本適足率之 意涵及分級規定為何?(10 分)⑵「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之評等項目(類別) 及級別為何?(10 分)⑶依現行保險法,安定基金設置之目的及保險業提撥比例 之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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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起,財產(人身)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人身)保險安 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