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民國 104 年度起我國實施「富人回饋稅」,試問此稅制改革前後對於獨資合夥之 所得課稅制度有何不同?(10 分)其對於境內居住之自然人股東適用兩稅合一設 算扣抵制又有何不同?(15 分)

詳解 (共 3 筆)

rubys6
rubys6
詳解 #1720091
2015/11/05
(一)獨資合夥之所得課稅制度 1、修正後:增列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依所得稅法第71條,填具結算申報書,以其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營利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其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所,且不得抵繳綜所稅或退稅。 2、修正前:小規模獨資、合夥,無需營所稅結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自然人股東 1、修正後:股東可扣抵稅額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 2、修正前:全數抵減綜所稅
Chen Jian-Jhih
Chen Jian-Jhih
詳解 #1713093
2015/09/04
求解?
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政大財政所在職研究生
詳解 #4097871
2020/06/28
已修法所得稅法71第三項規定:獨資、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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