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當事人甲居住於某街巷18號之1,109年5月5日法院向甲送達時,無 人應門,乃將應送達之判決書正本寄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並作送達通 知書兩份,然而誤黏貼一份於甲之鄰居乙之18號屋舍門首,另一份亦誤 置於18號屋舍之信箱。嗣後,甲由乙處得知上述寄存判決正本一事,乃 於同年月15日前往派出所領取判決書正本。請問,甲之上訴期間如何起 算?(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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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上訴期間至何時起算,分述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明文:送達不能依前兩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略);又送達以合法送達為前提始生效。
(二)本題中,法院向甲送達時,無人應門,遂依寄存送達之規定將送達文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派出所,然卻將通知書黏貼錯誤,置於鄰居之處,故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三)甲於109年5月15日才領取判決書正本,故其上訴期間應於109年5月15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