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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9001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社區大廈住戶 A 對於該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有關公共 設施管理維護不力一直深感不滿,某日 A 又被困於故障的電梯內,折騰 半天,終於脫困。A 非常火大,帶著棍棒衝進該管委會辦公室內,咆哮 一番後,朝著桌上電腦、辦公桌椅亂敲一通,憤而離去。該管委會以「管 委會」名義就 A 之行為向檢察官提出毀損罪之告訴,案經檢察官依毀損 罪起訴,歷經一、二審判決確定,均判處 A 毀損罪。問假若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針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是否有理由?最高法院應為何種判 決?請說明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貓小子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被害人,得提起告訴,而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又管委會並無法人之資格,故不能提起告訴,若提起告訴,法官應下不受理判決,惟依題意法院受理即有判決違法之處。又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系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此為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途徑,依據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庭決議認為統一適用法令為主要目的;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而管委會不合法告訴,雖違背法令,惟若廢除該判決,亦可再以告發形式,重行訴訟,對判決影響不大。故檢察總長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並無非常上訴必要性。
(二)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非常上訴無理由,已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