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被害人,得提起告訴,而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又管委會並無法人之資格,故不能提起告訴,若提起告訴,法官應下不受理判決,惟依題意法院受理即有判決違法之處。又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系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此為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途徑,依據最高法院97年第4次刑庭決議認為統一適用法令為主要目的;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而管委會不合法告訴,雖違背法令,惟若廢除該判決,亦可再以告發形式,重行訴訟,對判決影響不大。故檢察總長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並無非常上訴必要性。
(二)最高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非常上訴無理由,已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