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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90013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A 駕駛小客車某日上午11時左右在省道與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昏迷、送醫, 該小客車前車門均已毀損、外開無法關閉,並被拖吊至旁邊空地。嗣後 同日下午3時許,分局警察 P 會同汽車修理業者 B 勘察該小客車,於勘 察之際,自外即清楚可見放置在駕駛座下方踏墊上之槍、彈等物。問警 察 P 於此所為之「勘察」在刑事訴訟法上的依據為何?其所發現的槍、 彈得否扣押?理由何在?請詳述之。(25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誠誠

(一)勘查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230第3項、第230條第3項

(二)槍彈符合緊急扣押

該槍彈具有得為證據及沒收物的灀性質屬性,且槍彈的發現非源自於搜索,因此要討論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1.需經過法官裁定

(1)依照第133之1條內容,除了單純得為證據或是經受扣押權利人同意者外,原則都要經過法官裁定。

(2)惟本案中的槍彈除了具有證據性質外,也是屬於得沒收之物,在實務上認為此種雙性質屬性的扣押物,

仍應過法官裁定,以免架空沒收物採法官保留的意旨

(3)事後陳報

第131條之2第3項在緊急情況偵查及偵查輔助單位可以先行扣押,惟仍要依照第4巷補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