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查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230第3項、第230條第3項
(二)槍彈符合緊急扣押
該槍彈具有得為證據及沒收物的灀性質屬性,且槍彈的發現非源自於搜索,因此要討論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
1.需經過法官裁定
(1)依照第133之1條內容,除了單純得為證據或是經受扣押權利人同意者外,原則都要經過法官裁定。
(2)惟本案中的槍彈除了具有證據性質外,也是屬於得沒收之物,在實務上認為此種雙性質屬性的扣押物,
仍應過法官裁定,以免架空沒收物採法官保留的意旨
(3)事後陳報
第131條之2第3項在緊急情況偵查及偵查輔助單位可以先行扣押,惟仍要依照第4巷補行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