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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110629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試說明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政府機關(構、學校)比例進用原住 民之規定?再請先分別說明官僚組織「消極代表性」與「積極代表性」 的意義,並論述該規定所反映的是那一種代表性?(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肥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應該在原住民族人口比例中比例進用原住民。這個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在公共機關、機構及學校中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並促進原住民族的社會參與和代表性。

官僚組織中的「消極代表性」和「積極代表性」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1. 消極代表性:指在官僚組織中,成員代表了組織內部的多樣性,包括不同的專業領域、職位層級和個人特質。消極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組織的成員應該能夠代表組織內部各種不同的觀點和利益,以確保決策的全面性和多元性。

  2. 積極代表性:指在官僚組織中,成員代表了組織外部的利益群體和社會多元性。積極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組織的成員應該能夠代表組織所服務的社會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和少數族群,以確保組織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考慮到這些群體的需求和利益。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比例進用原住民的規定,可以認為這反映了積極代表性的理念。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在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中有代表性,能夠參與並影響相關政策和決策。透過比例進用原住民,可以促進原住民族群體的參與和發聲,並緩解其長期以來所面臨的不平等和歧視情況。這種代表性的要求有助於確保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原住民族的權益和利益,並推動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

詳解 提供者:粉紅小象
(一)進用原住民之規定:
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1)約僱人員。
(2)駐衛警察。
(3)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4)收費管理員。
(5)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2.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3.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二)「消極代表性」與「積極代表性」 的意義
1.消極代表性:
消極代表性的目標是讓官僚體系公務人力的人口特性比例,特別是種族、性別等等,和社會整體人口中的分佈比例相近。
2.積極代表性:
積極代表性則是指官僚體系會進一步反應不同社會群體的政策價值偏好。
(三)進用原住民應屬於消極代表性:
進用原住民使其在公務人力的人口比例接近社會整體人口,每一百人須有一人,符合消極代表性之規定,若想更進一步符合積極代表性,則須更進一步賦予這些被進用之原住民決定政策方面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