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應該在原住民族人口比例中比例進用原住民。這個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原住民族在公共機關、機構及學校中有平等的工作機會,並促進原住民族的社會參與和代表性。
官僚組織中的「消極代表性」和「積極代表性」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消極代表性:指在官僚組織中,成員代表了組織內部的多樣性,包括不同的專業領域、職位層級和個人特質。消極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組織的成員應該能夠代表組織內部各種不同的觀點和利益,以確保決策的全面性和多元性。
積極代表性:指在官僚組織中,成員代表了組織外部的利益群體和社會多元性。積極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組織的成員應該能夠代表組織所服務的社會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和少數族群,以確保組織在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考慮到這些群體的需求和利益。
根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比例進用原住民的規定,可以認為這反映了積極代表性的理念。這個規定旨在確保原住民族在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中有代表性,能夠參與並影響相關政策和決策。透過比例進用原住民,可以促進原住民族群體的參與和發聲,並緩解其長期以來所面臨的不平等和歧視情況。這種代表性的要求有助於確保政府機關、機構及學校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原住民族的權益和利益,並推動多元文化的尊重和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