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說明基於公務人員身分而來的財產請求權包括那些項目?其各自內 涵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蔡忠霖
保障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保障法之規定,其中有關財產上權利,主要為俸給、退撫金、保險金、考績獎金等。
一、俸給:
俸給法規定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係屬當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存續時,國家之公法上金錢負擔債務。
二、退休、資遣與撫恤金:
釋字第455號指出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我國亦有制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保障公務人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權利。
三、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第1條即指出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其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四、考績獎金:
我國於考績法第7條規定不同考績成績之獎懲,其中甲、乙等人員可依規定給與對應俸給總額之考績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