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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063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是 A 腳踏車所有人。甲出借且交付 A 腳踏車於乙。乙以自己名義,出 賣且移轉 A 腳踏車所有權於丙,約定價金五千元。丙明知乙並非 A 腳踏 車所有人。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乙請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有無理由?(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肥

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因此他沒有權利將該腳踏車出售給丙或轉移所有權給丙。因此,乙無法以這筆交易來要求丙支付五千元的價金。乙在沒有所有權的情況下,無法有效地轉讓該財產的所有權。

此外,丙明知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但仍然參與了這筆交易。在法律上,這被稱為「知情者」或「善意取得」的概念。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在知道或應該知道該物件的合法所有人是誰的情況下,仍然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他可能會面臨法律上的後果,例如無效的所有權轉移或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乙無理由要求丙支付五千元價金,因為乙並非A腳踏車的所有人,丙明知乙並非合法的所有人,且無法善意取得該物件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