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的鐵路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准或核定事項如下:
1.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參鐵路法第28條。
2.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參鐵路法第34條。
3.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參鐵路法第35條。
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參鐵路法第39條第1項。
5.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會計制度規範及ㄧ般公認會計原則,報交通部核定。參鐵路法第43條。
第 28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 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四、固定資產 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五、損益估計表。六、資本總 額及籌募計畫書。 第 34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 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 35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 時亦同。 第 39 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鐵路,如變更組織、增 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 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第 43 條規定,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令、 會計制度規範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擬訂,報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