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條文集中在68~75,建議概述其重點即可。
後段補上具體作法才會敘述更臻完整,以下為本人擬答,請參閱!)
依大法官釋字550號提及,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
其施政所需之經費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由此可知,憲法賦予地方自治團體擁有自治財政權,
茲就地方自治財政之調節措施分述如下:
(一)地方制度法之調節措施:
1.依68條指出,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2.依69條指出,為謀求地方均衡發展,上級政府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3.依70條指出,中央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負擔、地方全額負擔之項目。
中央不得將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
4.依72條指出,地方自治團體新訂或修訂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先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5.依73條指出,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6.依74條指出,地方自治團體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擬定,經地方議會同意後設置之。
(二)財政調節之具體作法:
1.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對稅制進行改造。
2.調整統籌分配款的分配,並將其法律化。
3.積極推行公共造產,發展具有地區特色文化之產業。
4.鼓勵鄰近地方合作,如舉辦地方公用事業。
5.妥善運用中央與上級政府的補助,以支出移轉方式解決財政困境。
綜上所述,財政為庶務之母,地方政府要推行地方事務皆仰賴經費,
其調節措施規範臚列於地方制度法第68、69、70、72、73、74、75條,
而其具體作法則仰賴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2021/6/17更新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
(一)地方財政調節措施
1.公債、借款(地制法§68)
2.補助金、協助金(地制法§69)
3.中央與地方費用之負擔(地制法§70)
4.地方預算籌劃、編制(地制法§71)
5.替代財源(地制法§72)
6.公共造產(地制法§73)
7.設置公庫(地制法§74)
(二)當前地方財政困境(可簡短寫)
1.整體條件
(1)財劃法規定不完整:
(2)各地自然資源、經濟發展條件不一:
(3)利益團體及民意代表高度介入:
(4)整體經濟成長趨緩:
2.個別條件
(1)地方人事或經常性支出比重過高
(2)地方自籌財源意願不足
(3)地方民選首長傾向重視短期建設成果
(三)地方財政困境之解決方法(可簡短寫)
1.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
2.隨作隨收:
3.鄰近地方合作:
4.積極推動公共造產
5.地方經常性、固定性之支出,應由中央政府或上級機關補助
結語:除有相關調節措施外,地方政府的主動性才是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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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需有組織自主權、人事自主權、立法自主權、行政自主權,以及財政自主權,而財政自主權可為「庶政之母」,為地方自治能順利推行的核心要件之一,以下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地方財政的來源
1. 依財劃法與地方稅法通則規定:
2.地方自主財源
(二)地方調節財政方式
1. 中央統籌分配
2. 公共造產
3. 規費
4.地方稅
5.補助&協助金:取得幫助&財政效能化
(三)當前遇到的困進
現在地方財政仍多依賴中央
1. 修訂財劃法,重訂分配率
2.放寬使地方政府可依公共財之規劃建造,課予相關稅收
(借用行政學—隨收隨付)
小結~結束
前言:財政為庶政之母,地方財政的收支失衡原因甚多,地方制度法中設有調節機制或衡平措施,例如發行公債、補助款、規劃替代財源、提高公共造產等。
(一)財政收支失衡原因:
1、財政過度集權化
2、自然資源與經濟發展不一
3、自有財源高度依賴中央
4、中央請客地方買單
(二)地方制度法上財政調節機制:
1、發行公債、借款、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
2、補助款、協助金
3、規劃替代財源
4、公共造產
5、公庫管理
結語:政府整體收入不足的情況,亟待中央與地方共同努力,力行開源節流措施,逐步改善。另為能加強輔導地方財政,財政部未來應健全財政調整、落實績效考核、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推廣教育訓練亦應多加研議推動相關措施,已逐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