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公務(人)員法」第52、53條規定公務人員為全國人民服務而非一黨派服務……公務人員應注意其身分與全體關係,並考慮其義務,對於政治活動應節制或採取保守之態度。由此觀之,德國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範圍受到限制,一般政治活動的範圍約如下述:
行政中立概念,wilson1887所發表之行政的研究,主張行政與政治分立,以及weber所提出價值中立。strauss曾說出,現代人生活在現代官僚制度之巨靈治下,問題不是如何消滅,而是如和馴服。,其中行政中立為其一途徑,當文關係系統能不受政治系統因素干擾,專心致志為民服務,行政效力自然有所提身,展現效率之價值所在。以下就德國之行政中立規定分數之:
一行政中立意涵
1行政系統層次:行政系統之文官對於政治事務保持超然之地位,行政系統之文官人員並不參與政黨政治,不受政治因素干擾,也不介入政黨紛爭當中。相對地,文官系統上,應能保障文官能維持客觀超然之地場,例如英國文官長制度之設計,具文官政治消毒功能,使文官獲得完全之政治中立。
2公務員個人層次:
責任:行政人員能盡忠職守,專心致志完成其工作職責,貫徹落實政府制定之政策。
立場:行政人員之立場是超然、客觀、無所偏私、無所偏愛的,一視同仁
態度:行政人員之在執行裁量權時,態度是公平公正的,採取同樣標準,不論任何政黨團體個人都無所倚重倚輕之別。
角色:行政人員應本於其專業知識、技能與能力經驗,給與政務官建議或協助,當政務官沒有政策意見時,
因本於其專業知能給予政策建議。
二德國之看法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