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為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之最直接、主要的原因,以此評估保險人需負賠償責任之程度。
(二)多數原因連續發生之保險事故,需要了解是否為主要及直接導致保險事故發生之原因,即為有主要因果關係,同時須確認此發生為保險期間,及非為除外事故及原因。
(三)在我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為火災、爆炸或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為承保範圍內,因此保險人須負賠償責任;而商業火災保險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始有賠償責任。
1.
近因為損失的有效或主要原因,非一項結果的的直接原因
近因不一定在時間或空間與損失為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係以合理的標準決定
近因需符合一般常識判斷
2.前因非承保危險後因是,不賠
前因為承保危險後因不是,視損失是否可劃分為之
前後因都是承保危險,全賠
前後因都不是承保危險,全不賠
3.火災賠,地震不賠
住火及地震:火災及爆炸在承保範圍,有賠,商火:需特約承保,沒有賠